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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凶宅認定條件:

  1. 賣方持有期間時發生。
  2. 屋內與陽台之專有部分(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(不包括自然死亡)之事實即陳屍於屋內或該戶陽台。
  3. 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(如在該戶跳樓致死)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

舉例:

  • A屋在屋主甲持有期間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行為,並且死於屋內或是陽台;或A屋曾經發生過跳樓情形而死亡,則A屋就認定為凶宅
  • 假以時日甲將A屋移轉給屋主乙,乙再將A屋賣給了丙。此時A屋就不構成為凶宅。(乙在持有期間沒發生過非自然生亡情形)

凶宅解釋函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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